□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實習生翟小功
  2010年7月,陳某和海南六合農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約定,如果銀行批准的按揭貸款額低於陳某的申請金額,該差額部分的購房款由陳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付清,否則陳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後,陳某支付了首期房款29萬餘元。陳某的按揭貸款經審查後,需補交10萬元差額購房款,但陳某未支付。陳某申請的按揭貸款在規定期間內也沒有完善相關貸款手續而被銀行撤銷。為此,六合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六合公司表示,如果銀行最終批准貸款額度少於陳某申請的額度,陳某應該在開發商要求的期限內補足差額的部分,由於陳某的申請貸款額度沒有得到全額批准,陳某在開發商兩次通知的情況下沒有及時補交差額部分,陳某已構成違約。
  對此,陳某則辯稱,在得知銀行只批准按揭貸款58萬元後,他及時與銀行溝通並簽訂了一份58萬元的《房屋抵押的借貸合同》,前後3次到開發商售樓處補交購房差額款10萬元,但開發商卻極力拒收。
  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令陳某向六合公司支付違約金9.7萬餘元。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未按規定期限執行即屬違約
  法官表示,本案是比較常見的關於未能辦理銀行按揭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情形。通常情況下合同都會約定,當銀行批准的按揭貸款額低於申請金額或拒貸時,由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補齊房款,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六合公司已告知陳某申請銀行按揭貸款金額未獲全部批准,要求陳某向其公司支付差額部分的購房款10萬元,但陳某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仍未履行,最終還因其他原因導致其向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被撤銷,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陳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理應支付違約金。
  對於事後陳某聲稱與銀行溝通後,再次辦理了抵押貸款,但開發商拒收的事宜,法院認為,這與陳某的違約行為無關,屬於再次締約行為中的一環,開發商有權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
  (原標題:購房貸款未全批買家補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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