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堅 實習生費權
  1966年,父輩將祖母埋在扁擔山公墓,隨後舉家搬到河南洛陽,1989年最後一次掃墓,時隔24年,孫輩從河南來到扁擔山公墓“請祖母回家”時才發現,墓穴不見了。咨詢扁擔山公墓管理處等多個單位,未果。孫輩將公墓管理處告上法庭,法庭調解無果。
  前天,從河南洛陽來漢的張慧追問:“怎樣才能找到祖母的遺骸?相關單位或部門記載該墓穴來龍去脈的資料到底藏身何處?”
  來漢尋墓:祖母墳被毀
  1960年代,張慧的父親在武漢八機部中南辦事處工作,祖母跟著其父親生活。1966年7月,祖母去世,張慧的父親在漢陽區扁擔山公墓為其買下一塊墓地土葬,刻有墓碑,墓穴證號是山南二區二排三號,發證機關為武漢市民政局殯葬管理處。
  1969年,張慧的父母調到河南洛陽工作,舉家隨之搬遷至洛陽。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張慧一家經常來扁擔山公墓為祖母掃墓,全家最後一次來此掃墓的時間是1989年。1990年後,張慧的父母身體狀況越來越差,全家人忙於照顧多病的父母外加工作忙碌,因此,沒有再來給祖母掃墓。
  2008年前後,父母先後去世,張慧兄妹五人給父母守孝三年後,遵循其父遺囑,來漢“將祖母請回家”。
  2013年3月26日,張慧代表家族來扁擔山公墓尋找“祖母”,卻發現墓地已經完全變樣,按照原來的墓穴證號已經找不到祖母墓穴了。
  部門回應:遺骸無處可找
  2013年3月27日,張慧來到扁擔山公墓管理處詢問墓穴相關情況。管理處洪副主任向其解釋,管理處在1987年從洪山區民政局接管了扁擔山公墓,當時墓園荒敗,資料缺失,管理混亂。1993年墓園改造,推掉部分老墳後重建成骨灰墓,並對墓穴重新編號,無法尋找到其祖母遺骸。在張慧的一再堅持下,洪副主任承諾過了清明幫其查找後通知家屬。記者看到了張慧帶來的蓋章的承諾書。
  張慧又來到當年開墓穴證的武漢市民政局,尋找當年的檔案存根。張慧說,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殯葬管理科袁副科長(2013年的職位)看了她帶去的墓穴證後打電話給洪副主任,隨後告訴她,會給她一個答覆。記者看到了張慧提供的由袁副科長簽字的承諾書。
  2013年清明過後,張慧接到了扁擔山公墓管理處周主任的電話,根據張慧提供的通話錄音顯示,周主任告訴張慧墓穴找不到了,但是如果想要賠償的話,就走司法程序。
  孫輩出手:起訴扁擔山
  2013年9月,張慧兄妹五人每人分別提交一份(共5份)起訴狀,將扁擔山公墓管理處告到漢陽區法院,漢陽區十里鋪法庭受理了此案。
  張慧向法院提出4項訴訟請求:扁擔山公墓管理處出具書面道歉函併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管理處承擔墓穴被毀損失5萬元;承擔精神賠償金6萬元及住宿交通費3000元;管理處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今年3月15日,該案在十里鋪法庭進行調解,扁擔山公墓管理處表示,可以給予1萬元以內的精神賠償,併在扁擔山公墓里建一個壁葬。張慧則表示,他們這次來漢就是為了將祖母的遺骸遷葬回河南,不可能再在扁擔山公墓里建一個壁葬,而且雙方給出的條件相差太大,最後以調解未果而告終。
  記者調查:墓穴無處可找
  前天下午,記者採訪了武漢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周主任表示,有資料的話也在扁擔山公墓管理處保存。
  “1993年,公墓怎樣處理了張慧祖母的墓穴?”昨天下午,記者採訪扁擔山公墓管理處,副主任陳婷解釋,對於既沒有墓主認領、墓碑也早已毀壞無法分辨的墓穴,他們採取了合葬的方式,集中埋葬。至於張慧祖母的墓穴有沒有資料存檔,陳婷說,1987年扁擔山公墓管理處從洪山區接管時,洪山區“連一片紙也沒給”。 至於去年清明節前,扁擔山公墓管理處洪副主任答應幫張慧尋找是怎麼回事,她表示不清楚。洪副主任現已退休,不方便提供其聯繫方式。
  當記者問及當年墓區改造的賠償標準問題,她說,以幾百元的價格將老墳遷走。
  熱議
  “祖墳被平,如何賠償?”
  “祖墳被平,該如何賠償?”“祖輩遺骸是不是遺產?”“當年墓穴權屬該如何認定?”昨天,晨報公益律師QQ群(群號217339880)內百餘律師熱議此案。
  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王睿等多位律師認為,墓穴證書上使用的“領用”一詞表明,當年張慧父親購買的是墓穴的“使用權”。證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則表示享有“永久使用權”。扁擔山公墓應對墓穴“使用權”進行賠償,最可能的賠償方式是再給予一個與當年面積相當的墓穴,如果張慧執意將祖母遷葬到河南洛陽,那麼,可以將賠償的墓穴直接換成相應數額的賠償金。
  湖北鼎誠律師事務所喻建輝、湖北協立律師事務所姚敏、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陳煥林、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向楠楠等多位律師認為,“祖輩遺骸算不算後人的遺產”在法律上沒有定性,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解讀
  墓地20年“使用周期”
  2000年10月17日發佈實施的《湖北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墓主使用公墓墓穴年限20年為一個周期,期滿前公墓單位應當通知墓主重新辦理續用手續,自通知之日起滿30日仍不辦理續用手續的,作為無主墓穴處理。”2011年1月7日起施行《武漢市殯葬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為20年,期滿後經續簽服務合同可以續用。”
  墓地的使用權“墓地20年‘使用周期’如何解讀?”20年後墓主到底該怎麼辦?記者採訪了武漢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周主任告訴記者,“這個問題太敏感,上面沒有相關文件,市民政局無法回答這個問題,要採訪那得問民政部。”  (原標題:河南來漢千里遷墳:祖母墓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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